李技師_逐案簽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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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延工期與不計工期之區分初探

   「展延工期」與「不計工期」是否有所不同?並無放諸四海皆準之標準(10個人有11種答案)。實務上有認為不同,但不同處說法十分不一致;亦有認為屬同一情形並無區分。

    管見以為其本質確屬不同概念,有區分之可能,且為建立同一溝通基礎,認有區分必要;皆會造成「預定竣工日(完工期限)」往後推延效果,但實屬不同概念,本文參閱工程會工程契約、相關公行政書件、判決書及慣例,試提出以下具體說明:

一、效果

「展延工期」,「展延」:延長,即將「工期」延長,例如工期10天,展延工期3天,工期變成13天;「不計工期」即,某年某月某日「不計入」工期內,不會造成工期增加,例如工期10天,其中颱風停止上班3天,工期仍為10天,只是颱風3天不計入工期。前述兩種情形亦都會造成竣工日往後3天。

例:某工程採日曆天計工期10日曆天,開工日10/1,預定竣工日10/10,每日預定進度10%,分別就「展延工期3天」及「10/6~10/8不計工期3天」兩種情形說明:

1.  展延工期3天:工期=10+3=13天,預定竣工日=10/10+3=10/13

2.  不計工期3天:工期仍為10天,預定竣工日=10/10+3=10/13

二、個案事實,如何區分應適用「展延工期」或「不計工期」?

1.工期之訂定,為設計階段,業主按施工項目、數量、順序、工法及環境等條件基礎,做綜合估算「完成工作需要的天數」,並列為招標重要條件,成為決標簽約後之「契約工期」。

2.展延工期:

(1)特定情形(事由)足使「工期估算基礎」變動:例如工地聯外道路崩塌,需另繞遠路,「完成工作需要的天數」本質已改變,自應視「影響程度」給予「增加工作天數」,方符契約公平誠信,且「影響程度之評估」需與原設計階段評估原理相當。

(2)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.12.30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(下稱工程契約範本)第7條(三)工程延期規定,需具「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」規定,係將「影響程度之評估」約定為「工期估算基礎變動」判斷方式。

3.不計工期:

(1)特定情形(事由)效果做簡化約定:例如颱風政府宣布停班,此等情形多因法令、安全、民情造成實質進場施工之高度障礙,以契約事先約定該等特定情形(事由)發生,即視為不計入工期,簡化舉證與認定作業。該等特定情形(事由)多有以下特徵:

a.無涉「工期估算基礎變動」,「完成工作需要的天數」本質並沒有改變,本來需要100日曆天,還是100天。

b.具有非工程本質因素之外部障礙,日期範圍具體明確。

c.所造成障礙性高,幾乎實質直接影響全部工進推展。

d.例如:颱風天停班、全國性選舉、春節連假、補假調整、周邊大型活動舉辦、地方政府發布道路禁挖令、業主要求停止施工日等契約約定情形。

(2) 參工程契約範本第7條(一)2(1)後段:「…,但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前未可得知之放假日,不予計入。」,關於放假日等情形,約定為「不計工期」,與前點說明同旨趣。

例如:A工區工期為10日曆天,開工日10/1,預定竣工日10/10,10/2、10/3颱風天宣布停班2天,10/4~10/8聯外道路崩塌10/9通車:
1.展延工期:A工區「聯外道路」崩塌,改行替代道路(較長),此顯與「工期估算基礎」不同,雖能施工但會造成所需工作天數延長,實際延長幾天,不一定為3天,假設按當時作業工序檢討網圖影響2天,認定「聯外道路」2天,所以工期10天+2天=12天。

2.不計工期:履約期間發生颱風停班,若認屬工程契約範本第7條(一)2(1)後段:「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前未可得知之放假日」,得可據此不計工期2日。

3.簡言之,「展延工期=變動契約總工期天數」與「不計工期=扣除特定不可施工之日曆天」    

三、實務現況

1.綜合前述,履約期間遇到影響工作情形(事由),多屬於第7條(三)展延工期認定範疇,除契約事先約定當特定情形發生,得依工程契約範本第7條(一)2(1)後段約定逕採不計工期認定。

2.實務上常見與實情不符之使用,或統用「展延工期」或「不計工期」稱之,使得工期計算及施工日誌進度紊亂不明。

3.至於間接費、管理費等衍生費用的求償爭議,原則上「展延工期」得請求相關費用,「不計工期」則不屬之。然而,個案爭訟仍須作實質判斷,不受名稱拘束;並可能因事實、歸責性、契約約定及兩造攻擊防禦方法不同,而有不同結果。相關見解可參閱個案判決,本文不再延伸討論。
4.本文以為,實務上「展延工期」與「不計工期」的名稱使用及內涵,未必涇渭分明。對於性質相同的事件,只要各方能在同一基礎與理解,使用何種名稱,似不致影響工程推展及相關權益。筆者依契約整體文意與實際應用經驗提出上述區分,期能建立適用於多數同質契約、邏輯一致且合理的溝通基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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