耐震能力評估與補強
營造業法施行前原依營造業管理規則設立之營造業,得換領為丙等綜合營造業五年後,採置「建築師」或「技師 」逐案按各類科技師之執業範圍核實執行綜理施工管理,並簽章負責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之工作。並應於每次受理委託簽章後,逐案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報備登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