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工程契約執行與履約管理
公共工程:施工之外,更要「履約管理」
因應國內公共工程履約執行及政府採購法之作業特性,承攬廠商面對的挑戰往往不只在品質、安全、進度,更在於:契約權利是否被完整主張、契約責任是否被過度解讀與擴張。
在實務上,機關基於公共利益目的,擁有行政優勢,承辦、主管逐層審核,並常有政風、法制等單位會辦;另有委外設計監造、外聘專家學者,甚至專案PCM團隊共同參與。對多數中小型營造業而言,這種「資訊與契約地位」不對等,極易造成認定權與話語權高度集中於機關體系。
每談到這此,總想到一句電影經典台詞:
裁判、球證、旁證、技術委員、主辦、協辦,所有單位都是我的人……
「契約權利被忽視」 :
- 工項數量未編列或編列不足,現場實際需要追加,卻常被以「總價承攬」或「已包含在契約內」處理。
- 明明符合契約「不計工期、展延」之事由,卻遲不核給工期,或核給不足。
- 計量計價呈現「多要扣、少不補」的結果,使承攬風險幾乎轉嫁給承攬人。
「契約責任被放大 」:
- 施工成果與圖說一有不符,不是「拆除重作」、「不予計價」就是「減價收受」。
- 再加上逾期或懲罰性違約金,不予以發還履約保證金。
- 最後再依據「政府採購法」第101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,帶你去臺北信義區松仁路(公共工程委員會)走一遭
主要服務項目:
1.一般例行性公文撰寫
2.個案事況諮詢與執行建議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