漏項爭議
一、漏項與前述數量不足情形並不相同,不可不分。漏項依其文意,可理解為應履約施作工作已有契約依據,但沒有合理對應的計價項目與報酬 ,常見情形可依管見二型態思考展開,「契約圖說有,標價清單沒有」及「契約圖說及標價清單都沒有,但完成工作實際必要」:
1. 契約圖說有,標價清單沒有-顯性漏項:
(1)契約圖說有此標的,但詳細價目表內沒有對應「工項名稱」,或詳細價目表有大「工項名稱」,卻缺此工作流程中某一子「工項名稱」,或者有此「工項名稱」,但「單價分析表」內缺乏某細項工項等。
(2)例如要建一座公園涼亭,圖說有桌椅,但卻沒有編列涼亭桌椅「工項名稱」;再如圖說施工規範要求,油漆粉刷前須粉光,單價分析表內缺「粉光」項目等。
2. 契約圖說及標價清單都沒有,但完成工作實際必要-隱性漏項:
就履約標的之完成,事實上很難想像其工作不存在,卻沒有編列相關費用。如涼亭施工周邊銜接鋪面沒有編列回復費,但實際上不可能無此工作。又如馬桶更新一座,卻沒有編列拆除舊馬桶工資及運棄費用 ;再如圖說須新設涼亭屋頂鋼瓦,卻沒有編列吊裝或施工架費用。
二、實際爭執會發生在採購單位會將上述漏項情形,常逕以「契約總包價法」、 「契約價金總額結算」、相關費用已包含相關「工項名稱」內或以圖說優先等概括認定,不另增減工程項目,類此情形無異增加承攬人額外工作,將工程設計階段風險轉嫁於承攬人,而承攬人往往卻又無法將此「客觀事實」,附具理由明確提出,造成權益損害及履約紛爭。
三、觀察此類型爭議結果,法律通常非蓋以全有或全無定論,而係參採個案事實、契約條款及風險分擔等整體判斷。個案中能否提出有利客觀事實,「事實講得清楚」是先決,始有契約或法律上之請求權基礎,至於判斷是否有理由,尙涉法院所採法律見解及當事人攻防方法,會有完全迥異之判決結果。
四、客觀事實舉證,應按一般施工流程、法律規範、工程常規、慣例,並依據個案施工圖說及標價清單前後關係整理提出,建議得於爭議協調初期即能透過第三方公正報告書,作為後續認定之依據,避免淪爲空言舉證之窘境。

